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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巷**号**单元**室,现住址**。2000年1月10日、2002年3月27日、2008年6月8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九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三年、二年。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濂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集中管辖的规定于同年9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退回濂溪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单独或搭载李某某(已死亡),在九江市前进东路、浔南大道、濂溪大道、庐山新城、九龙街、消防特勤中队、虞家河、怡居苑等地点附近沿途向路边停放车辆发放《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宣传资料,经公安机关现场收缴各类法轮功书刊资料139册,由群众上缴各类法轮书刊资料7册。

2019年7月14日,濂溪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被告人范某某,并从其住所缴获法轮功宣传书籍108册、护身符贴纸110份、宣传单16份、录像带1盒、光盘4张、录音带2盒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认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杨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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