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越南名:P**,女,1973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国河内市巴伟县**乡**村(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18年3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9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有效出入我国国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8日从越南芒街通过坐船的方式偷越至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至2018年5月19日被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拘留审查,后于2018年7月18日被遣送出境。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偷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至2018年12月1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拘留审查,后于2019年3月6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从越南谅山通过徒步的方式偷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后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打工,至2020年9月13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范某某。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交(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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