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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居住在本市**镇**村**区**路**巷**号**房。从2020年6月份开始,范某某通过互联网下载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约11510条用于贩卖获利。至案发之日,范某某共卖出30条,非法获利60元。同年8月10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范某某住所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公安核查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2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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