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花园**幢**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 年3 月20 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其间,被告人范某某为掩饰无法向前岳母秦某某偿还借款的事实,通过淘宝网和微信联系他人并提供秦某某的身份信息,让他人伪造了面额为14万元的中国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1张并交给秦某某以偿还借款。后秦某某丈夫周某某持该假存单至中国银行吴某**支行办理转存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1张(原件)等物证;
2.关于对编号038421389 存单的鉴定情况、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周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
6.微信账单、淘宝旺旺聊天记录等(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雪卫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671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