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络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供自己使用。2020年6月22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晋A****3)在本市迎某某东中环南内环口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亚思
检察官助理:贺永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1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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