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武都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与四川省隆昌县(现更名为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康源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由范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三人成立康源公司陇南市开发部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开发恒泰融庭房地产项目。2012年12月曾某某、李某某等人退出恒泰融庭房地产开发项目。
被告人范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恒泰融庭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为方便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范某某于2010年提出并经曾某某、李某某同意后伪造了一枚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用于办理相关证照。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用伪造的康源公司印章与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陇南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赖某某分别签订相关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赖某某与康源公司的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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