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租住在赤壁市**路**小区。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色丰田商务车行驶到赤壁市**大道加油站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盘查,为逃避检查,范某某随即倒车逆行欲逃离现场。设卡民警发现范某某驾驶的车辆异常,便上前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范某某见状,不顾身后车辆、人员较多,加速倒车,导致撞倒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驾驶人饶某某受伤。三名警察追上范某某驾驶的车辆,要求范某某停车。但范某某不顾民警的人身安全,继续加速倒车,又撞上后方正常行驶的一辆吉利牌小车,造成该车受损。三名民警随即上前贴身围堵住范某某驾驶的车辆,使用警棍敲击车窗,警告范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范某某仍拒不接受检查,不顾围着车辆的民警和现场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大油门强行从人行道掉头逆行逃离现场。经鉴定,饶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撞损的汽车损失价格为536元。
2020年4月1日,经上网追逃,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民警郑某某、魏某某出具的事情经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梅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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