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公交场站乘坐号牌为苏AH****号的868路公交车。7时50分该车按时发车后,被告人范某某要求下车,车辆驾驶员夏某某随即停车开门,被告人范某某并未下车,待车辆驶出公交场站后,被告人范某某以踹车门、大喊大叫方式再次要求下车,直至车辆行驶至宁阳街时,被告人范某某至该车前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辆被逼停。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丽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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