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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50********,汉族,文盲,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自然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公交场站乘坐号牌为苏AH****号的868路公交车。7时50分该车按时发车后,被告人范某某要求下车,车辆驾驶员夏某某随即停车开门,被告人范某某并未下车,待车辆驶出公交场站后,被告人范某某以踹车门、大喊大叫方式再次要求下车,直至车辆行驶至宁阳街时,被告人范某某至该车前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辆被逼停。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丽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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