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介绍李某某、胡某某、敖某某,在文安县文安镇马庄村张某某(已判刑)租用的平房处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截图、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杜伟
(院印)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扣押款随卷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取保候审相关材料。
6.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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