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居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济源市**办事处**村**村**号行驶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范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案发当日,被告人范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在事故现场见到范某某,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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