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10日被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0年1月23日减刑释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范某甲从隆回县**镇**出发沿G320由东往西行驶,途径隆回县**路段时,冲撞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左侧肋骨骨折,右股骨折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范某甲在现场拨打110、120电话,被告人范某某随罗某某前往医院治疗,民警在医院将范某某传唤到案。
2019年12月12日,在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下,被告人范某某一方赔偿罗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72100元(其中保险理赔款107100元),被告人范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据,刑事判决书;2.证人罗某甲,范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灼
检察官助理:贺鹏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罗某某,男,77岁,原住湖南省隆回县**,女儿罗某甲联系电话:137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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