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搅拌车司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湘E******轻型货车行驶至双某某**厂附近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罗某甲撞倒,并造成罗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范某某先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经现场检测,范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经认定,范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尿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证人罗某乙、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同录光盘1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并报告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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