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楼**单元502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8时4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太和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8路公交车蒋戈庄站牌处,将顺向步行在前的王某某、周某某撞倒在地,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受伤,后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周某某因外伤致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范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3时30分许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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