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川A*****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245国道由金某某栖贤乡方向往广金路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范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G245国道438KM+780M路口处,车左前部与从左至右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由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范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被警察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质、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海
检察官助理 伍晓菁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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