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19〕88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园**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O8月06日,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贵B****8号小型轿车由以朵方向往花泥巴方向行驶,16时40分,该车行驶至贵烟线238km+600m附以朵大道(水城县尖山街道办境内,小地名:塘上坝子)处时,该车碰撞人行道上的行人钱某某及行道树、灯箱广告牌。造成行人钱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行道树、灯箱广告牌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O8月30日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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