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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42线由西往东行驶,驶至省道342线莒南县万达兴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尤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致尤某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补充说明、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尤某甲、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325549****)。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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