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漳平红狮水泥厂出发,沿省道219线准备前往赤水石灰石矿山,行驶至290km+450m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车载被害人林某乙)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相遇,避让过程中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受伤、被害人林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在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并等候处理。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和车主赔偿的途径,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机动车辆赔款计算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嫌疑车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钰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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