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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7********,汉族,小学文化,苏宁**站快递员,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6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从寿宁县消防大队方向开往寿宁县医院方向,途经寿宁县**镇**街六中路口路段时将被害人钟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范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钟某某被送到寿宁县医院救治。同日21时50分范某某电话投案后在“苏宁帮客”快递站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前轮无制动,车辆前轮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车辆后轴左轮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经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苏宁帮客”快递站垫付被害人钟某某医疗费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报告、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寿宁县**镇**街六中路口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光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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