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7时54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严重超载,沿锡海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447KM+200M路段与登封市大金店镇顾家河村道交叉口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撞伤。经鉴定,张中召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永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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