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鄂FN****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襄阳市樊城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与对向左转弯绿灯放行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鄂F9****号名爵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晋某某、陈某某、邵某某、周某某四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附近群众拨打电话报警、求救,范某某随同救护车到医院。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垫付医疗费3500元。
被害人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3日死亡。
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樊城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8.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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