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20分,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鄂A****7号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318国道黄陂段麦米欣山庄路段时,遇陆某甲同向在前行走,被告人范某某所驾车将行人陆某甲撞倒,造成陆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1月14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鄂A****7”小型轿车车身右侧前部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当即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范某某在保险赔偿外已赔付被害人陆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及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3.抓获经过;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