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街**号,住井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A*****“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59KM(井陉县仇西河村)路段时,与步行横过公路的尹某甲相撞,造成该车损坏、尹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一直等事故民警达到,并接受事故民警询问,如实供述。被告人范某某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证人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震洪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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