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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20年3月26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搭载被害人黄某某以及宋某某、任某某、彭某某从屈原管理区出发,沿湘慧线往汨罗市弼时镇方向行驶。当肇事车辆行驶至弼时镇明月山村大河塘组路段时,因范某某疲劳驾驶,致使肇事车辆驶入逆向车道,撞到道路北侧的道路标示,车内乘坐人员因惯性与肇事车辆内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宋某某、任某某、彭某某受伤,肇事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宋某某、任某某、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驾驶证信息,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检测、伤情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辉

检察官助理:兰亮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1376202****,159742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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