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56.9mg/100ml)驾驶一辆粤R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禤某某,沿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金逢路由和顺金溪方向往和顺逢涌桥方向行驶至和顺金逢路灶岗村0030电灯杆对出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某、禤某某、杨某某受伤,其中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禤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至2019年3月5日,范某某向杨某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50000元和赔偿款225000元,杨某某家属对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禤某某表示不追究范某某的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66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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