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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路**排**号,现住该址。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8月2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范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被害人家属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6时30分许,在北京市延庆区G6辅路72公里+900米处,被告人范某某由北向南驾驶严重超载、未按规定检验、制动不合格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冀G4****)违规超车时,车辆右前侧与同向行驶的董某某三轮摩托车左后部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范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范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信、董某某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中义渔洋商贸中心过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LC201910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视频;8.其他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严重超载货车违规超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文源

检察官助理   王  群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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