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黑K****0 号轿车沿新兴区西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30 号路灯杆附近时,将路上行人吕某某撞至相对方向车道后,行人吕某某又被相对方向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黑K****5 号轿车碾压,造成行人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破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报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瞭望不够,遇有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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