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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黑K****0 号轿车沿新兴区西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30 号路灯杆附近时,将路上行人吕某某撞至相对方向车道后,行人吕某某又被相对方向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黑K****5 号轿车碾压,造成行人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破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报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瞭望不够,遇有行人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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