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地庞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平邑县**镇车站南80米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杨某某当晚被送医治疗,同年5月26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鉴定,范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认定,范某某酒后驾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案卷材料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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