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本科毕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受吴某某(另案处理)指示,以自己身份证信息在苏州市注册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了三个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手续,后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吴某某使用,从中获利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赃4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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