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95********,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巷**号之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黄某乙(已判决)伙同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广州市**区**街开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利用该公司招聘五十余人实施诈骗。2017年12月份,**公司从**有限公司代理使用虚假投资平台,公司通过网络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公司业务员微信全部用美女头像,统一命名与客户聊天,诱骗客户在虚拟的商城里根据商品价格走势“买涨”“买跌”来进行无实物交割的虚拟交易。一方面成立客户群,经理冒充老师带客户下单,业务员冒充客户喊单,并在客户群及朋友圈发布虚假盈利截图,诱骗客户进行投资,提高公司盈利;另一方面在如果出现大面积客赢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策略,影响平台数据走势,最终导致该公司绝大多数客户投资亏损,进而达到公司盈利的目的。截止案发,该**公司累计诈骗资金8713900元。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在任**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带单、喊单、发布虚假盈利截图让客户在平台上投资的方式,骗取客户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诈骗犯罪数额即入职后第二天起公司业绩收入总额为871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考勤表、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及同案犯黄某乙、蒙某某、丁某某、黄某丙、孔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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