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范某某,乳名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河口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镇龙城宾馆。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伙同姜某某、李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长途客车老板利用河口区交通局治理黑出租之机,通过自行当托或找人当托的方式骗乘黑出租,驾车对黑出租进行追逐、拦截并对黑出租司机进行殴打、恐吓。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姜某某安排赵某某(已判刑)找托,赵某某安排郭某某(已判刑)当托骗乘李某的黑出租车后,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及姜某某、李某某伙同赵某某、郭某某等人驾车追逐李某车辆,追至河口区**路**段**附近强行拦截李某的车辆,对李某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对车胎进行放气。
2.张某某、陈某某骗乘马某某的黑出租车到河口钻前红绿灯附近,被告人范某某强行拔走马某某车钥匙阻拦未果后,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及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追逐马某某的车辆,追至河口区**路**附近强行拦截马某某的车辆,对马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殴打,致马某某受伤住院。
3.姜某某安排赵某某找托,赵某某安排尚某某(已判刑)当托骗乘张某的黑出租车到河口区河兴小区,被告人范某某及姜某某堵截张某的车辆,并对张某进行恐吓、威胁。
4.程某某骗乘耿某某的黑出租车至河口区气象局东侧路边,被告人高某某及姜某某、李某某堵截耿某某的车辆,并对耿某某进行恐吓、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有前科,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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