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坪**号,现住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坪**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房90号,现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的上线(暂不明身份)让陈某甲帮着洗钱,并承诺每一万元人民币给其两百元人民币手续费。被告人陈某甲同意后,找到被告人范某某让其帮着洗钱,并承诺每一万元人民币给范某某一百元人民币手续费。2020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将其家人陈某乙、叶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将收款码提供给上家。
2020年2月8日至9日,被害人路某某在网上投资理财产品被骗人民币1008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其中人民币45200元流入李某某的微信账号wxid_hb1ymz********,人民币55600元流入吴某某的微信账号w40********。被告人范某某将被害人路某某被骗的资金转出,后将现金扣除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后交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现金扣除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后交给其上线。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共计取现人民币97900元,两人各获利979元,合计1958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通过陈某丙的微信账号 A7*******收取从李某某账号转入的被害人路某某被骗的人民币27600元,并全部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fanlia********;
2. 被告人范某某通过陈某丁的微信账号 c********收取从李某某账号转入的被害人路某某被骗的人民币8000元,并全部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fanlia********;
3. 被告人范某某通过陈某纯的微信账号she 134********收取从李某某账号转入的被害人路某某被骗的人民币20000元,并全部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fanlia******** 和范某某控制的陈某乙的微信账号fanlian********;
4. 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叶某某的微信账号wxid_dc06q4********收取从李某某账号转入的被害人路某某被骗的人民币21700元,并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fanliangyu1985人民币4600元,转至账户konobakas********人民币17100元;
5. 被告人范某某通过陈某戌的微信账号 ABC159********收取罗某某账号从李某某账号转来的被害人路某某被骗的人民币20600元,并全部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fanlia********。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村“**”超市被普宁、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村**房**号被普宁、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代被告人退赃50000元,被告人范某某亲属代被告人退赃100800元。公安机关扣押范某某5720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将100800元返还给被害人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支付口令;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发还清单、普宁市**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代被告人退赃的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陈某乙和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资金流水梳理分析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戌、陈某戊、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和照片;
7.电子证据:
(1)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光盘;
(2)范某某手机提取笔录;
(3)陈某甲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多次转账取现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的金额为人民币97900元,并非法获利1958元。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7.证人名单1份。
8.物证手机5部,银行卡15张,支付口令8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