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4202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钮旭东,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北门底商“**酒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6月2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饭店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9********,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镇**街平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范某某、钮旭东、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乔某某向范某某借贷10万元,闫某某作为乔某某的担保人,后范某某找不到乔某某还钱。2018年2月份,范某某让王某甲、钮旭东到闫某某位于张北县**镇**小区家中,把闫某某带到范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商议让闫某某偿还乔某某欠款。闫某某无力偿还,范某某便让**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石某某、钮旭东、蒋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在白天将闫某某非法拘禁在**汽车租赁公司,外出时也将闫某某带在身边,不让闫某某离开,晚上将闫某某非法拘禁在张北县张北镇**宾馆,直到闫某某将其位于张北县**镇**小区楼房出售给范某某抵顶乔某某的欠款,卖房剩余款项由范某某替闫某某偿还其他欠款,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闫某某才获得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范某某、钮旭东、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旭东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检察员:杨晓娜
检察员:陈招飞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钮旭东现羁押于尚义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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