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镇**村**号。2007年3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在其二人共同承租的位于龙泉市**街道**村联建房**幢**楼的仓库,先后容留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