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林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67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中共党员,隆回县第 十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9794,汉族,初中文化,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隆回县**镇**村争取到2019年度用于修建从温塘公路**街道**村***路段至**镇**村杨拓通达工程专项扶贫资金5万元。2019年6月17日,**村村委会与**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经过协商,达成《关于**镇**村修建温塘公路处至杨拓通达路建设项目工程协议》协议,**村将该通达工程交由被告人范某某和袁某某合伙承建,两被告人口头约定本金与利润两人分摊。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联系**镇双江村的黄某甲用其挖机在********路**街道**村**路段新修公路入口处开工修路。修路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和袁某某现场管理指挥,两被告人明知开挖路段野生樟树为国家保护植物仍指挥开挖,至6月25日,共毁坏野生樟树12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被毁12株樟树均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香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11月26日
附:
1.本案两被告人现在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范某某:183********;袁某某: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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