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现住址:辽宁省开原市**镇镇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8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现住址: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蔡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0日间,四次夜间从辽宁省开原市**镇驾驶面包车前往叶赫镇境内,分别在叶赫镇板仓村李某甲家地中、白木匠村王某甲、王某乙家地中、杨木林村刘某某家地中、新立村王某丙、胡某某家地中四次实施盗窃行为,二人四次将村民已收割完堆放在大地内晾晒的玉米棒使用面包车运送到位于辽宁省开原市莲花镇的范某某家中,二人自述四次盗窃玉米棒共计3000余斤,价值估算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均取得受害人谅解。
二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2日在辽宁省开原市**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受害人刘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范某某、蔡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4.赔偿谅解书六份。
(四)视听资料:1.道路卡口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现场指认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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