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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胡某某等滥伐林木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某某********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而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宝某某射阳湖镇黄荡公路东侧六组及通潘舍村路北侧的杨树共计340株。经检测,被伐树木蓄积面积为41.7275立方米。

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范某某协助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宝某某林业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协助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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