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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盛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01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墩**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垅。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8年11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决定取保候审,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4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8年11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决定取保候审,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4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盛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范某某租用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秋桂街**城1期**栋**号开设新式棋牌室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盛某某在该赌场负责管账、做饭,收“刀子”钱,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赌场负责端茶送水,管理棋牌室,招呼参赌人员,偶而帮忙收一下“刀子”钱。

2018年11月7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棋牌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以麻将“筒子九”的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16人,收缴赌资人民币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商铺租赁合同、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盛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盛某某、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862****;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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