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家住**县**乡**屯**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二人在山东省青岛市玩网络游戏时,范某某与网名“兰博基尼”的受害人蒋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11月1日,蒋某某与范某某网上聊天表示购买游戏外挂以增强游戏效果的意愿,被告人范某某因经济拮据,为维持生活开支遂产生诈骗对方钱财念头,谎称自己认识卖游戏外挂的人,可联系卖给其游戏外挂。随后范某某与王某某二人联手作案,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将王某某的QQ号、微信加推给蒋某某。添加好友后范某某使用王某某的QQ号、微信冒充卖游戏外挂的人与蒋某某联系,让蒋某某转账购买。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范某某以游戏外挂账号费、远程操控费、外挂加血功能费、加速器费、加速不超速功能费、游戏补丁等名义让蒋某某先后八次向王某某的微信号转账,二人共计骗取蒋某某人民币5680元使用。骗得钱款后,范某某仅从网上下载免费游戏外挂提供给蒋某某。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QQ号截屏、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检材照片;
5、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转账,骗取他人钱财5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