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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87********,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村委会****号。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2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故意毁损财物,于2019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31980********,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26日、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来到瑞安市**街道**大道**号对面桥下,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停在此处的电瓶车内的超威牌电瓶4个,后予以销赃。经估价,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486元。

2、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来到瑞安市**街道**便利店旁,窃取被害人吴某某停在此处的粉红色美特豹牌二轮电瓶车1辆,后予以销赃。经估价,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906元。

3、2019年10月7日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来到瑞安市**街道****号,窃取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的电瓶车内的天能牌电瓶5个,后予以销赃。经估价,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548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华裕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制作说明、视听资料文书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正览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881499****)。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两份。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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