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机在网络上利用闲聊软件和熊猫麻将APP开设赌场,从中收取房费,违法所得由二人平分。范某某在闲聊上建立赌博群,负责收取房费,王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处理群内纠纷。二人组织群内人员利用第三方平台熊猫麻将APP打1元或2元麻将,每8盘为一局,4番封顶,按比分在闲聊群内结算输赢,每局抽取赢得最多的大赢家(需赢15分以上)3元房费。该赌博群运行期间,以范某某、王某某名字登记的闲聊ID号共抽取房费人民币590427元,群内参赌人员达900余人。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6万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到案;同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吴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东坡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818004****;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399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0万元、6万元现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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