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 年 ** 月** 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住保山市隆阳区***路****宿舍。原****银行腾冲市支行行长,昆明市西山区**有限公司总经理、保山市隆阳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山**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月30 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 年 4 月 29 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身份证号码5330231978********,汉族,大学文化,住腾冲市腾越镇**小区** 栋**号。保山市第四届政协委员、腾冲市第二届政协常委,腾冲**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腾冲众和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 年 3 月 23 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男,1973 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昆明市五华区**大道**家园 **幢**室,现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社区**小区 ** 栋 **号。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腾冲市腾越镇**乐室、腾冲**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 年11月2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20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 年 ** 月**日出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身份证号码533023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社区**小区 **号。保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冲**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主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身份证号码5330011977********,汉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路** 号。昆明市西山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 年3月2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身份证号码5330011977********,汉族,大专文化,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路**号。保山市隆阳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山**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29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 年**月 ** 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身份证号码xxxx,彝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家园二期**栋 **号。腾冲**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昆明市西山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 年4月4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身份证号码5330231973********,汉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社区**小区**号。腾冲**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 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 4月2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1 年 10 月 07 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居民身份证号:530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菜园昆明市**宿舍 **幢 **单元**室。腾冲**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 年 7 月 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 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身份证号码53302319791201015X,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小区** 号。腾冲**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 年 11月 26 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 年**月**日出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村委会**小区 **组**幢**单元**室。腾冲**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腾冲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社区**小区 **号。腾冲**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 3 月 23 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文某某、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官某某、杨某某、彭某某、邵某某、周某某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16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3月3日、5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4月3日、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商定以范某某实际控制的保山**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实际控制的腾冲**测绘有限公司为股东申请设立腾冲**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5月30日以腾冲**测绘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向云南省金融办申请筹建**公司,李某某准备筹建基础资料,范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鲁某某办理**公司申请设立的相关手续。2014年12月1日云南省金融办同意**公司开业,批准的具体任职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某某、总经理刘某某、副总经理鲁某某、财务总监黄某某、风控总监邵某某,要求**公司严格按照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投融资中介服务等业务范围审慎开展业务,明确不得进行诱导性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不得对外开展直接投资融资业务、不得为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关联担保。2014年12月3日,金鼎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开业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测绘有限公司出资255万元,占股51%,保山**商贸有限公司出资245万元,占股49%,公司注册地址为腾冲县腾越镇**社区**小区**号,公司内设项目部、风控部、投资部、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
公司成立后,范某某因时任**银行腾冲支行行长的身份不便出面经营管理,由李某某组建团队负责公司运营,投融资等业务由范某某、李某某二人共同决策。李某某聘请被告人邵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分管项目部和市场部;聘请被告人官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风控部,负责对融资项目评估及考察;聘请被告人杨某某为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对融资项目进行考察,撰写项目报告,对市场部等部门员工进行培训;聘请被告人彭某某为公司风控经理,负责对融资项目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后出具风控报告;范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主管,完成其直接安排的工作。
在**公司运营期间,范某某安排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用于在**公司融资平台融资,安排吴某购买无实质担保能力的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
在为融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范某某、李某某等被告人明知金鼎公司性质为融资信息中介平台,严禁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通过平台自融自用的情况下,采用“资金池”业务模式为融资企业非法募集资金,同时共谋利用范某某控制的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及利用其它企业之名自融或者变相自融。
范某某、李某某对融资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后,安排邵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人具体操作,大量虚构融资项目,以云南**融资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提供虚假担保,通过电视、广告、微信、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支付集资参与人10%至12%不等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以集资参与人、借款人、担保公司、**公司四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所募资金全部进入范某某、李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或者是**公司财务人员掌控的融资方账户,由范某某、李某某控制和支配。范某某安排刘某某、吴某、李某某、鲁某某利用本人或者他人银行卡将其自融项目资金通过逐级转账、取现反存等方式归还到期项目本息、归还个人及关联公司债务、个人消费等。
融资过程中,范某某、李某某每个融资项目收取融资总额5%的融资服务费,收取融资总额2%的担保费、融资总额10%的项目保证金。除1%的融资服务费进入**公司基本账户外,其余资金全部进入范某某、李某某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
2017年2月,云南省金融办发文暂停金鼎公司融资信息中介资质,同年9月,云南省金融办再次发文取消**公司融资信息中介资质,范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资质被暂停及取消后均未停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
截止案发日,**公司共开展38个项目,集资参与人数累计4505人,剔除重复集资参与人实际集资参与人累计2323人,投资次数累计4565次,融资金额累计487,180,000.00元,其中融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累计187,300,000.00 元,融资企业未实际使用融资款累计299,880,000.00元,已偿集资参与人还本金累计267,171,240.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累计49,018,990.33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220,008,760.00元。
融资企业实际使用融资款187,300,000.00 元,共17家企业,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金额112,000,000.00元,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金额75,300,000.00元。
融资企业未实际使用融资款累计299,880,000.00元,共14家企业,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139,002,051.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累计16,169,189.00,扣除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未归还本金累计144,708,760.00元。其中汇入范某某、李某某控制的关联企业24,041,763.19元;用于支付范某某、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向银行、小贷公司贷款利息28,671,074.44元;汇入乔某某账户21,335,005.00元、陶某某账户10,410,000.00元;支付范某某私人借款13,186,529.00元;
支付范某某信用卡消费、购买彩票、基金股票及个人消费33,255,970.01元;支付金鼎公司日常开支3,023,257.59元;流入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1,070,261.00元;发放经公司员工绩效提成3,242,580.00元;购买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295,0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41,531,440.23元。
截止案发日,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李某某等人在**公司经营或任职期间,**公司共开展38个项目,集资参与人累计4505人,剔除重复集资参与人实际集资参与人累计2323人,投资次数累计4561次,融资金额累计487,180,000.00元,已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267,171,240.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累计49,018,990.33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220,008,76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吴某、鲁某某等三人经过范某某的指示,通过转账到范某某具体操作控制的多个指定个人银行账户,逐级转账,完成资金流转。其中,通过李某某7张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的融资项目包金额累计107,791,157.47元;通过吴某4张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的融资项目包金额累计19,770,753.80元;通过鲁某某5张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的融资项目包金额累计15,678,186.75元。
被告人鲁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共开展6个融资项目(第1个融资项目至第6个融资项目),集资参与人数累计455人,投资次数累计479次,融资金额累计52,680,000.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累计58,557,513.75元,该6个融资项目已结清。
被告人邵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共开展21个融资项目(第1个融资项目至第21个融资项目),集资参与人数累计2460人,投资次数累计2519次,融资金额累计247,180,000.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累计277,255,476.23元,该21个融资项目已结清。
被告人官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共开展36个融资项目(第1个项目包至第36个项目包),集资参与人数累计4259人,投资次数累计4319次,融资金额累计457,180,000.00元,已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267,171,240.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累计48,130,000.53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190,008,760.00元。
被告人文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使用腾冲**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共开展2次融资项目(第13个融资项目、第32个融资项目)。集资参与人数累计327人,投资次数累计328次,融资金额累计29,500,000.00元,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累计17,903,677.58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累计14,500,000.00元。
被告人周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使用腾冲县腾越镇**娱乐室及腾冲**商贸有限公司开展2次融资项目(第29个融资项目、第35个融资项目)。投资人数累计260人,融资金额累计29,0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整),已支付投资人本息累计2,096,093.11元(人民币贰佰零玖万陆仟零玖拾叁元壹角壹分),未归还投资人本金累计29,000,000.00元(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整)。
具体事实如下:
一、保山**商贸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4月,范某某虚构其实际控制的保山**商贸有限公司扩大销售范围,引进新商品提高公司占有率需要资金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以第一个月内利率为4.5%,以后每多存一个月增加0.3%的利息,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6年4月28日,何某某等128人(集资参与人次共计132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保山**商贸对公账户后,由范某某安排将融资款汇入鲁某某、吴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787,721.07元,支付本息共计16,787,721.07元。
2、2016年5月,范某某再次虚构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融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通过**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6年5月22日,杨某某等148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保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由范某某安排将融资款汇入其指定的赧某某、钟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63,802.13元,本息合计16,963,802.13元。
3、2017年6月,范某某第三次虚构保山**商贸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 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通过**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7年7月17日,杨某等131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15,000,000.00元汇入保山**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范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明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经查,该项目融资金额 15,000,000.00元,已支付上述131名集资参与人利息941,617.58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二、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5月,范某某虚构其实际控制的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品种及补充公司周转资金等资金需求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金鼎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5年7月3日,马某某等118人(集资参与人次共计135次)向该项目投资14,680,000.00元。融资款由金鼎专户汇入翠绿绿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经范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鲁某某、吴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4,680,000.00元,支付利息1,800,518.37元,本息合计16,480,518.37元。
2、2016年6月,范某某再次虚构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扩大苗圃种植规模、引进高新种植技术等资金需求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在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通过**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6年6月30日,革某某等138人(投资次数共计140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由范某某安排将融资款汇入徐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2,031,728.59元,本息合计17,031,728.59元。
3、2017年11月,范某某第三次虚构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通过**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8年1月9日,何某等139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15,000,000.00元汇入保山市**绿化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由范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支付利息318,208.69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三、腾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9月,范海东与腾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达成协议,以该公司汽车产业一体化服务升级、扩大经营规模、采购汽车配件、新车采购和汽车租赁车队建设资金需求名义,通过**公司平台融资 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在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公司在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5年11月2日,番某某等166人(集资参与人次178次)向该项目投资15,000,000.00元,融资款由**专户汇入腾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企业自用2,000,000.00元,其余资金转入范某某指定杨某账户13,000,000.00元,后经范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李某某、鲁某某、吴某等个人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62,467.59元,本息合计16,962,467.59元。
2、2016年12月,范某某再次与刘某某达成协议,以腾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采购、店面服务升级改造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名义,通过**公司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公司在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7年1月3日,杨某某等137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15,000,000.00元汇入金鼎信用社专户后由金鼎专户汇入范某某指定马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支付利息1,567,127.89元,归还本金1,991,240.00元,截至案发日未归还本金13,008,760.00元。
四、保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11月,范某某和保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达成协议,以保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现代汽车和配件、更新升级汽车维修保养设备和优化升级客户服务系统建设用资金及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通过**鼎公司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5年12月22日,尚炳应等184人(投资次数共计186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金鼎专户汇入保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企业自用5,000,000.00元,其余10,000,000.00元转入范某某指定的钟某账户后由范某某安排汇入其指定的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鲁某某、吴某等个人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61,793.26元,本息合计16,961,793.26元。
2、2017年2月,范某某再次与刘某某达成协议,以保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新车和配件、提升客户服务能力软硬件升级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为名,通过**公司平台融资 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公司在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7年2月21日,张某某等129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公司信用社专户 15,000,000.00元,再由**专户汇入范某某指定杨茂权账户后由范某某安排将资金分级转入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1,577,656.67元,截止案发日未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
五、腾冲**实业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6年2月,范某某以腾冲**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鲜果原材料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为名,虚构融资项目,通过**公司融资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在范某某、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6年3月7日,尚正舒等193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专户,之后汇入范某某指定的郭某某、吴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29,751.68元,本息合计16,929,751.68元。
六、腾冲**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6年3月,腾冲**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文某某在**银行腾冲市支行的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调头,经与范某某商议后达成协议,以**食品工贸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名义,通过**公司融资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融资款二人各使用一部分。在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公司在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6年4月28日,张某某等212人(投资次数共计213次)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公司专户,之后转入文某某个人账户合计9,360,000.00元,文某某使用一个月后通过蔺某某、李某某二人账户将9,100,000.00元汇入范某某指定的杨某某账户由范某某继续使用,范某某安排将融资款汇入李飞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875,511.99元,本息合计16,875,511.99元。
2、2017年6月,文某某在没有资金需求和不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与范某某再次达成协议,由文某某出借公司资质,以腾冲**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补充原材料采购资金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名义,在范某某、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7年6月20日,徐某某等115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14,500,000.00元汇入腾冲**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再由企业对公账户汇入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之后范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欧阳某某、黄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1,028,165.59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4,500,000.00元。
七、昌宁县**限责任公司融资项目
2016年10月,范海东以昌宁县**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扩大生产规模建设资金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为名,虚构融资项目,通过**公司融资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截至2016年11月8日,杨某某等128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公司信用社专户,之后汇入范某某指定的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595,456.31元,本息合计16,595,456.31元。
八、保山市**工贸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6年11月,范某某以保山**工贸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虚构融资项目,通过**公司融资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范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截至2016年12月9日,杨向林等141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信用社专户,之后汇入范某某指定的黄某某、陈某某、吴某、李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1,849,292.15元,截至案发日尚未归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九、云南腾冲**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1、2015年1月,云南腾冲**有限责任公司以扩大生产规模、购大量茶叶鲜叶及半成品毛茶周转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3,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服务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5年2月4日,钏奇等14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直接汇入云南腾冲**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该项目已归还上述14名集资参与人本金3,000,000.00元,支付利息77,001.00元,本息合计3,077,001.00元。
2、2015年4月,腾冲**有限责任公司再次以扩大生产规模、收购大量茶叶鲜叶及半成品毛茶周转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 4,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5月4日,杨某某等37名人(集资参与人次共计40次)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金鼎专户后汇入**合作社对公账户。该项目已归还本金4,000,000.00元,支付利息508,803.23元,本息合计4,508,803.23元。
十、腾冲**专业合作社项目
1、2016年6月,腾冲**专业合作社以茶叶加工厂建设后期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李某某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达成协议,融资款企业自用4,000,000.00元,范某某使用11,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6年6月15日,谢某某等149人(投资次数共计153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腾冲**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再转入范某某指定钟某账户11,000,00.00元,后由范某某安排将融资款汇入张某、刘某某、吴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78,941.46元,本息合计16,978,941.46元。
2、2017年7月,腾冲**专业合作社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再次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李某某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达成协议,融资款企业自用4,000,000.00元,范某某使用11,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7年8月10日,邵祖鸾等115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汇入腾冲**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后再转入李某某指定何某某账户11,000,000.00元,范某某、李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欧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944,225.70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十一、腾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项目
2017年2月,范某某、李某某以被告人周某实际控制的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要的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通过该公司事先签订的空白合同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融资合同,融资金额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截至2017年3月14日,岳某某等138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汇入**专户后转入范某某指定的杨某某账户,后由范某某、李某某安排将融资款汇入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1,511,045.54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十二、腾冲县**音乐娱乐室
2017年3月,腾冲县**音乐娱乐室法定代表人周某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虚构融资项目资料,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5,000,000.00元,同时范某某、李某某共谋利用该公司资质自融9,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金融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3月28日,杨某某等119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金额14,000,000.00元,融资款汇入**农业银行专户后,在范某某、李某某的指使下转入周某个人账户5,000,000.00元,汇入范某某指定的张某某账户9,000,000.00元,后经李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吴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1,306,476.00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4,000,000.00元。
十三、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7年8月,周某与范某某、李某某共谋以周某实际控制的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之名,虚构融资项目资料在**公司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7年9月7日,徐某某等141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汇入范某某、李某某等人控制的**商贸对公账户后,再由企业对公账户转入范某某指定马某某、刘某某等个人账户共计10,000,000.00元,后通过李某某、吴某、明某某、刘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周某使用剩余的5,000,000.00元。该项支付利息789,617.11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案发后,周某将名下房产转卖他人得款680万元。
十四、腾冲县**商贸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12月,腾冲县**商贸有限公司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 1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6年1月10日,
朱某某等125人(投资次数共计127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腾冲县**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肖艳红、欧阳某某、李某某等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一次融资到期本金。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2,016,421.10元,本息合计17,016,421.10元。
2、2017年9月,范某某、李某某以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事先签订的空白合同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融资合同,融资金额 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截至2017年10月11日,王某某等110名集资参与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公司掌控的**商贸公司对公账户,再由范某某、李某某安排转入被告人周某账户3,300,000.00元,转入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等个人银行账户11,700,000.00元,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支付利息695,572.94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十五、保山市隆阳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项目
1、2016年9月,范海东与保山市隆阳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达成协议,杨某提供公司资质,范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物组合融资,以**实业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名义通过**公司融资平台融资15,000,000.00元,融资款二人各使用一半,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公司在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截至2016年9月8日,刘某某等154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次数共计159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保山市隆阳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企业自用7,500,000.00元,其余资金转入范某某指定的王某等个人账户7,500,000.00元,经张某、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5,000,000.00元,支付利息1,592,285.20元,本息合计16,592,285.20元。
2、2017年10月,范某某与杨某再次达成协议组合融资,以保山市隆阳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为大型现代化优良种猪繁殖基地建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之名,在李某某等人具体操作下,**公司在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融资金额15,000,000.00元,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7年11月15日,段某某等107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实业对公账户,企业自用资金7,500,000.00元,其余资金由企业对公账户转入范某某指定李某某账户、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转入范某某指定的欧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吴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支付利息570,781.11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十六、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1月,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腾冲县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腾越镇中片区建设项目工程原材料的采购及公司周转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0,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服务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5年3月12日,沈某某等76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10,000,000.00元汇入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0,000,000.00元,支付利息958,907.53元,本息合计支付10,958,907.53元。
2、2017年1月,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项目后期建设资金和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再次申请融资 1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2017年2月6日,陈某某等115名集资参与人向该项目投资,集资参与人将融资款汇入**信用社专户,再由**专户汇入李某某等人掌控的企业刘某某个人账户,后通过何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用于归还**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融资到期本金。该项目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1,587,064.50元,截止案发日该企业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十七、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5月,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补充流动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6,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7月13日,彭某某等82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金**专户汇入**生物科技对公账户。该项目到期后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按时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范某某、李某某使用其他融资项目本金代偿该项目本金6,000,000.00元,企业支付利息744,562.55元。
2、2016年7月,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归还**公司代偿第一次融资项目本金,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之名,再次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7,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7月11日,已有蔺某某等75人(投资次数共计77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李某某等人实际掌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个人账户后,范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张某、李某某等个人账户,将资金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归还本金7,000,000.00元,支付利息680,791.38元,本息合计7,680,791.38元。
十八、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1、2015年7月,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该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9月2日,汪金华等159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房地产对公账户。该融资项目到期后该公司无法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李某某向邵某某借款11,000,000.00元、李某某借款2,000,000.00万元,企业支付2,000,000.00元偿还该项目到期本金,企业支付利息1,949,886.98元。
2、2016年9月,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归还**公司代偿的第一次项目融资本金,以补充国际商贸城三期建设资金和企业资金需求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4,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该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9月20日,杨某某等79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汇入**信用社专户后汇入企业法人李某某个人账户,之后分多次汇入彭某某个人账户13,820,000.00元,再汇入陈某某、官某某个人账户流转,最后汇入邵某某个人账户共计11,000,000.00元;汇入白某账户3,075,000.00元,该款为李某某归还白某的调头借款;汇入李某某个人账户180,000.00元由范某某取现支出。该项目已归还本金14,000,000.00元,支付利息1,484,033.97元,本息合计15,484,033.97元。
十九、腾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6年4月,腾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该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4月26日,杨某某等42人(投资次数共计43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腾冲越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该项目归还本金5,000,000.00元,支付利息408,703.69元,本息合计5,408,703.69元。
二十、腾冲县**养殖场融资项目
2016年6月,腾冲县**养殖场以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之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3,5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该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6月17日,陈某某等22名集资参与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个人账户。该项目已归还本金3,500,000.00元,支付利息429,205.53元,本息合计3,929,205.53元。
二十一、腾冲县**木材加工厂融资项目
2016年11月,腾冲县**木材加工厂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3,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该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11月10日,董某等19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次数共计20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金鼎专户汇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个人账户。企业支付利息289,315.41元。该融资项目到期后,融资企业无法归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李某某使用保山**绿化有限公司第三次融资款1,693,479.48元(包含最后一期利息25,478.48元)、何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内1,332,000.00元代偿该融资项目本金。刘某某用本项目抵押物折抵李某某代偿本金。
二十二、腾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6年1月,腾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支付项目装修、设备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名义,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 1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2月6日,刘某某等159人(投资次数共计163次)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由**专户汇入腾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该项目支付利息1,932,637.93元,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本金,由范某某、李某某使用其他项目融资款代偿本金15,000,000.00元。
二十三、腾冲**商贸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7年4月,腾冲**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为归还**公司代偿的**房地产项目本金及支付融资成本,经与范某某、李某某商定以其实际控制的**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5,0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该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4月24日,已有马某某等143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汇入范某某、李某某等人掌控的腾冲**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转入范某某指定的李某某账户15,000,000.00元,再由范某某、李某某安排将资金汇入欧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吴某等个人银行账户,逐级流转使用。该项目已支付利息1,274,084.05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000,000.00元。
二十四、腾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项目
2017年5月,腾冲**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为归还**公司代偿的中悦房地产项目本金及支付前期项目融资成本,经与范某某、李某某商定以其实际控制的腾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货物采购资金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为名,在**公司融资平台申请融资13,500,000.00元,在李某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在**公司融资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云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6月5日,李**等118名集资参与人向该项目投资,融资款汇入范某某、李某某等人掌握的融资企业对公账户,再由企业对公账户转入范某某、李某某指定李某某、何某某、吴某等个人账户,逐级流转使用,其中企业实际使用5,824,930.47元。该项目支付利息1,072,327.38元,截止案发日尚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3,5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周某、刘某某、吴某、李某某、鲁某某、官某某、文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在所开展的38个融资项目中,集资参与人累计4505人,剔除重复投资人数实际集资参与人共计2323人,投资次数累计4561次,非法集资金额累计487,180,000.00元,其中融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累计187,300,000.00元,融资企业未使用融资款累计299,880,000.00元。
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融资项目等诈骗方法,范某某非法集资299,880,000.00元,造成144,708,760.00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周某非法集资20,000,000.00元,均未归还,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范海东、周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李某某、鲁某某明知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而提供帮助,与范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吴某、李某某、鲁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鲁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帮助融资企业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官某某、文某某、邵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参与融资项目操作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帮助融资企业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非法募集公众资金187,300,000.00元;官某某非法募集公众资金457,180,000元,文某某非法募集公众资金29,500,000.00元;邵某某非法募集公众资金247,180,000.00元,杨某某、彭某某非法募集公众资金487,180,000.00元,被告人鲁某某非法募集公众资金5268万元。上述9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官某某、文某某、邵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鲁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鲁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吴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官某某、文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茜
检 察 员:赵文晓
检 察 员:刘双道
检 察 员:李夷鹏
检 察 员:张保才
代理检察员:丛丽萍
代理检察员:杨生荣
代理检察员:李林花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吴某、李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周某、文某某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被告人邵某某(联系电话:15925028899)、杨某某(联系电话:177871116)、彭某某(联系电话: 15087171955)、鲁某某(联系电话:13908755565、13887889117)被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815 册,光盘299 张;
4.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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