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8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以图财为目的,驾驶一辆紫色女庄电动摩托车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医院侧门围墙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名邦牌NIU MB1200DT-2型电动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将上述名邦牌小牛电动摩托车拉至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号,由被告人范某某使用至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灰色名邦牌NIU MB1200DT-2型电动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7515元。
2020年8月27日23时,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号门口抓获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现场缴获被盗的灰色名邦牌NIU MB1200DT-2型电动摩托车一部。上述电动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的户籍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监控视频截图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 张泳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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