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房产销售,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街道**村**幢**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6********,汉族,中专文化,厨师,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经袁某某、徐某乙纠集,于2018年8月11日晚合谋以设赌局的方式对顾某某实施诈骗。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冒充老板,提供资金道具,后肆人员诱骗顾某某以“牛牛”形式赌博,利用顾某某不懂“牛牛”规则,采用藏牌换牌等手段骗取顾某某钱款,致顾某某出具62000元欠条一张。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及已判决人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莉
检察官助理:管军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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