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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张某甲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身份证号4212811991********,无业,现住赤壁市**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身份证号4223221968********,无业,现住嘉鱼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8月20日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非法收购、销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销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嘉鱼县**大道与**园区交叉口处无证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包括51只虎纹蛙在内的野生动物共计137只给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摩托车非法收购被告人张某甲出售的上述野生动物后,同日又在嘉鱼县李某某的家中非法收购了其所出售的野生动物共计39只。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非法运输包括51只虎纹蛙在内的野生动物总计176只从嘉鱼县返回赤壁市**路段时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51只虎纹蛙系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监控抓拍图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舒某某、张某乙、叶某某、赵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勘查笔录及照片;4.司法鉴定书;5.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246****、1388650****。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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