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65********,汉族,群众,无业,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栋**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现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为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48********,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5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6********,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3********,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公安机关于一退补查重报时,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范某某、马某乙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在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海自洼村村东小学土地租赁及房屋出售的招投标活动中,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已判刑)等参与投标的人员,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或中标土地及房屋,相互之间串通报价。在得知被告人高某某的投标报价为140万(该标的起拍价为60万元)后,孙某某承诺让被告人高某某以61万元的价格中标,差价由孙某某分配。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中标后,将79万元差价转入孙某某账户,由孙某某与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等人俵分。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均将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投标公告等书证;
3. 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马某丙、丁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韩某某、丁某某、马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颖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候审;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乙、张某丙、韩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现在武清区**镇**路**小区候审;被告人马某丙现在武清区**镇**村候审;被告人马某甲现在滨海新区**路**小区候审;被告人丁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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