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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张某甲盗窃案)_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铁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63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镇**村。2018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包头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四川”,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6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视听资料,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窜入包西车辆段及包头西站进行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9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窜入包西车辆段,使用尼龙袋从轮轴车间东侧的废钢销堆放处盗窃废钢销11袋,总重693公斤,价值人民币734.5元。被告人范某某被当场抓获,并于2018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包头铁路公安处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作案后逃逸未归案。

2.2020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窜入包头西站,共谋盗窃包西排水管道项目施工工地所堆放的螺纹钢。二人先将螺纹钢搬至路边,再由范某某驾驶摩托车,张某甲在后座扶着螺纹钢,将所盗窃的螺纹钢250公斤全部转移至丁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并约定以1.2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丁某某。

3.2020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再次窜入包头西站,共谋并采用同样的盗窃手段,将所盗窃的螺纹钢442公斤全部转移至丁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二人仍与丁某某约定以1.2元每公斤的价格收购被盗螺纹钢。

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于2020年2月间两次盗窃螺纹钢共计692公斤,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被盗螺纹钢每吨价值人民币2390元,二被告人盗窃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653.88元。截至案发,丁某某未向二被告人支付赃款。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653.88元,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价值人民币238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螺纹钢照片;作案工具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照片。

2.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过磅单及称量记录;证据合法性说明;关于查询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情况说明;关于从丁某某处发现铁路器材处理情况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范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丁某某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5月9日伙同“四川”窜入包西车辆段盗窃11袋废钢销的相关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侦查阶段变更保证人申请书及取保候审保证书;关于对包西排水管道项目施工螺纹钢被盗窃一案案件处结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监控视频说明。

3.证人证言: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沈某某证言;证人丁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亲笔书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包头市昆都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昆价认字【2020】011号)。

7.视听资料:2020年2月22日两名被告人进出西站录像光盘1张;2020年2月28日两名被告人进出西站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窜入包西车辆段及包头西站盗窃铁路物资,被告人范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653.88元,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价值人民币2388.38元,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长:郑书宇

检察官助理:李梦君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现均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光盘2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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