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1219******662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省**市**区**办事处**村北*街**号,现住址:**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251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区**路*号院**号楼*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区**镇**村**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张某某等人二十余人到长葛市建设路瑞景新城售楼部门口以要账为由,采取扯横幅、辱骂诋毁售楼部工作人员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长葛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该团伙劝离并告知其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不准再采取堵门闹事等违法行为要账。
2、2015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范某某、张某某等人二十余人再次到长葛市建设路瑞景新城售楼部门口以要账为由,采取扯横幅、辱骂诋毁售楼部工作人员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长葛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该团伙劝离并告知其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不准再采取堵门闹事等违法行为要账。
3、2015年11月23日10时许,宋某和被告人张某组织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三十余人到长葛市建设路瑞景新城售楼部门口以要账为由,采取扯横幅、辱骂诋毁售楼部工作人员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达两小时。后该团伙又窜至长葛市葛天大道政府综合楼采取拉横幅、围堵综合楼等方式反映要求归还本金问题,严重影响长葛市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4、2015年12月2日9时许,宋某和被告人张某、范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二十余人再次到长葛市建设路瑞景新城售楼部门口以要账为由,采取扯横幅、辱骂诋毁售楼部工作人员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达两小时,期间该团伙故意将售楼部内沙发损坏,并用自喷漆喷涂售楼部内外墙壁、鱼缸等,致使售楼部背景墙壁重新粉刷,且造成沙发、鱼缸等不同程度损坏,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沙发维修价值为3000元;被损坏的鱼缸清洗价值为1320元;被损坏的背景墙价值为2730元;总价值7050元。后该团伙又窜至长葛市金英路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采取堵门、用自喷漆喷涂路边墙壁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长兴路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娄某等人证言;3、证据材料; 4、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拒不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张某、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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