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6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发展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被告人庆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发展中心**发展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排**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庆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闲鱼”等网络平台从卖家“叶某某”等人处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后加价出售给裴某某、朱某某、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庆某某伙同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庆某某的“闲鱼”账户,将范某某购买的伪造的地铁员工卡加价向朱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54000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庆某某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地铁员工卡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朱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6.视听资料:取款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庆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刚
检察官助理:李扬
2018年12月20日
附:
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庆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预审卷二十一册。
换押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