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镇**巷**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村**栋301。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户籍地及住址湖南隆回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蓬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某自2017年至2019年7月间,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对外发布制作酒标、酒冒等信息,未经**公司许可,提供印有“**”商标酒标样本,委托东莞市**印刷有限公司周某甲等人定制假冒“**”商标酒标,并按照订购要求收购后销售给郑某某、刘某某等人,涉案价值共约人民币120万元。其中向郑某某销售5万套,价值人民币8万元;向刘某某销售共计人民币509307元;委托东莞市**有限公司生产带有“**”酒标价值人民币615900元。
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告人周某乙作为东莞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在2019年2月至7月间,未经**公司许可,根据被告人范某某提供的样本及订购要求,生产印有“**”商标的酒标677000套、防伪标30万张后销售给范某某谋取利益,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615900元。另有4400套未销售被查获,价值人民币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范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心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三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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