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9年6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曾于2019年6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贾某某贩卖0.1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范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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